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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秀秀
010 -66083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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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
内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
大赛作品详情

作品名称:保护非遗
学校名称:榆林学院
参赛队伍:沙泉2队
参赛学生:张润紫  
指导老师:杨雨佳  

详细说明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任何民族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伊斯坦布尔宣言》认为对于许多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本民族的识别标志,是维系社区生存的生命线,是民族发展的源泉。对于中华民族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情感基因”,是我们集体记忆的根源,也是“我们今天与过去的沟通渠道”。因而,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广大群众和政府的共识,且成为较为迫切的任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落和消失是由于它赖以生长和存活的农耕文化及其相关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发生变迁而发生的,是社会自我调节和新陈代谢的结果。因而,在保护实践过程中,要认清和遵循事物和社会发展规律,牢记“能保护什么,不能保护什么,怎样保护”,区分和识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形态、不同生存处境以及各自的历史文化价值、现代人文价值和经济价值等,在此基础上分别采用不同的保护方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相当部分既与大众世俗生活是密切相关又深受现代民众喜欢,如秧歌、酒曲、戏剧。它们大多数都与特定的文化活动和文化场所关联,并由这些活动和场所构成它们外在的文化内涵,促成它们世俗功能和社会意义的完整。因为这种血肉关系,我们很难将它们从其生存的语境中抽取出来,因而对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然要延伸到它们的原生环境。文化事象与它所处的生存环境就如同鱼与水的关系,如果没有了水,鱼自然不能生存。某一具体的文化事象总是有其特定的生存环境,二者构成一个整体。要想保护具体的文化事象,必须保护其特定的生存环境,离开生存环境,这一文化事象也将失去活力,空留下一副外在的躯壳,丧失了原有价值。这就如同将活鱼从水中拿出,最终只能晾成鱼干,失去了活鱼所具有的系列功能和价值。这就要求我们在一些要求呈现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事象保护中,采用整体原则,将文化事象本身和它生存的环境一并加以保护。具体来讲,就是对由于环境发生变异导致文化事象衰落进行适当的环境恢复,或者对造成环境变动的一些因素进行纠偏处理,或者通过提供物质和经济条件重塑和营造传统环境,等等。从而维持和创造适宜文化事象生存的环境,使得这些走向衰落的文化事象回归和重新繁荣,实现保护的目的。

本设计通过对非遗对象的展示,让大众重新认识非遗事象,认识到它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在当代继续传衍的意义,从而能自觉地热爱非遗,保护非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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