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是应急管理的研究对象,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词语,社会上各行各业都在不同专业范围内诠释和使用着这一概念。但不知何故,《现代汉语词典》等权威辞书均未将其作为词目收录。近年来,对“突发事件”这一概念的准确定义和划分,一直是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本课程从突发事件的基本概念入手,诠解了各类突发事件及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理论知识。全面对突发事件进行了阐述。
一. 突发事件概念
1. 突发事件的概念
“突发事件”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词语,社会上各行各业都在不同专业范围内诠释和使用着这一概念。但不知何故,《现代汉语词典》等权威辞书均未将其作为词目收录。近年来,对“突发事件”这一概念的准确定义和划分,一直是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称《预案》)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突发事件的定义将《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的定义和分类有机的结合起来,二者都体现了突发事件的要素:一是突然性,事件发生后给人们思考、决策的时间很短;二是公共性,事件发生造成的后果危害或影响范围大;三是载体,即事件;四是强度大小,危及或可能危及社会安全程度不同。
显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给出的定义是一个现阶段比较成熟,并直接与实际工作相衔接的定义。本书所采用的概念沿用的这一定义。
二. 突发事件相关概念
在中文文献中,关于“突发事件”在学术界和实践部门的近似提法还有“紧急事件”、“紧急情况”、“紧急状态”、“非常状态”、“戒严状态”等,这些提法在词语的描述上不尽一致,但其内涵大致相当,都是用来描述性质相近的一类事件或状态。
国内学术界往往把“突发事件”与“紧急事件”、“危机”、“灾害”等混用。在英文文献中,与Emergency相近或相关的概念有突发事件 (Emergency/Disorder)、事件 (Accident /Event/Incident)、危机 (Crisis/Risk/Danger/Hazard)、灾害/灾难(Disaster/catastrophe/Catastrophic Incident)。
1.突发事件 Emergency/Disorder
Emergency : Sudden serious event or situation requiring immediate action。
Emergency直译为紧急情况,该定义体现了突发性、紧迫性和危害性的主要特点,是突发事件最常用的表达。
Disruption : Disorder
意为“干扰”,也有人将其翻译成“突发事件”,多用于形容偏离初始均衡状态且比较容易被恢复的小的,同幅度的扰动。
2.事件Accident/Event/Incident:
Event:A happening, especially an important, interesting, or unusual one。通常指一般意义上的事件, 是个涵义相对中性的词,并不暗含对事件的积极或消极性质的说明。
Accident:Event that happens unexpectedly and causes damage, injury, etc。通常用于描述事故,含有偶然发生、并非意料之中的意思,往往是有不利的后果。多用于交通事故。
Incident:在英文中incident有三个意思:第一,event or happening ,often of minor importance;指事情,很小的事情。第二,hostile military activity between countries, opposing forces, etc;指国际间或敌对力量等之间的敌对行动,军事冲突。第三,public disturbance, accident or violence;指骚乱;事故;暴力事件。Incident一词在应急管理以及与安全相关的文献中出现频率较高,用于表达突发的可能造成损失的事件,是一种比较标准的用法。我们提到灾难性事件时通常使用这个词,一般工业事故也常用这个词。
3.危机Crisis/Risk/Danger/Hazard:
Crisis: Emergency;Turning-point in illness, life, history, etc;Time of difficulty danger or anxiety about the future。Crisis意为“危机”,危险+机遇,危险中也孕育着机遇,其最初的含义是事件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在短时间内做出重要决策的一个状态或阶段,是事件有可能变得更好或者更坏的一个临界点。危机可以指社会,也可以是个人、家庭或者特定群体,而在危机前加上“公共”两字,在内涵和外延上就很接近“突发事件”的概念。所以在突发事件的称呼没有统一、规范之前,“公共危机”经常与“突发事件”混用。但危机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既有负面的、消极的因素,也有正面的、积极的因素,可以化危险为机遇。但突发事件只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通常不包括正面的、积极的因素。这也是“危机”与“突发事件”的主要区别。
Risk: the possibility of meeting danger or suffering harm,loss,etc.意为“风险”,是一种相对广义的概念。突发事件可以被认为是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Danger: chance of suffering damage,loss,injury,etc;=risk。危险也是风险,danger 和risk有可能转化为disaster.
Hazard:Danger, risk。Hazard作为名词时通常指一种可能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源头或根源,或者是一种会造成不好后果的未知或不可预测的现象。
4. 灾害/灾难Disaster / Catastrophe / Catastrophic Incident
Disaster : Event that causes great harm or damage。Disaster更多情况是指突然而发的造成悲惨、不幸以及痛苦等感受的损失或后果,多用于形容大规模的灾难性事件,尤其是自然灾害。
Calamity : an accident;a disaster,especially one causing a lot of damage or suffering。通常是指特别重大、持续时间长的事故灾害。Catastrophe: a sudden,unexpected,and terrible event that causes great suffering, misfortune,or ruin。通常指巨灾。根据美国《国家应对框架》(National Response Framework,NRP)(2008)对巨灾的定义,巨灾是任何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给公众、基础设施、环境、经济、国民士气以及政府职能带来严重破坏的自然或人为事件,包括恐怖袭击。巨灾和灾难的主要区别在于灾难的大小、量级(magnitude)上,巨灾在量级上是比灾难更大的事件。
三. 突发事件的分类
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是各国应急管理的基础。突发事件的种类繁多,纷繁复杂。根据不同的标准突发事件可以作多种分类。
从国家突发事件管理的有效性和突发事件立法的科学性出发,最主要的分类是根据事件的性质分类。美国将突发事件分为三类:自然灾害(natural disasters)、技术灾害(technological disasters)和恐怖灾害(terrorist disasters)。其中自然灾害的发生是经常性的,包括大范围的自然灾害和严重的风暴、泥石流、雷击和龙卷风;技术灾害的模式与自然灾害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有所不同,随着现有技术的发展和变化以及新技术的引进,有害物质数量和种类也越来越多,例如采用核电站和液化天然气设施的能源技术,使越来越多的人生活在技术灾害的边缘;恐怖灾害是指恐怖袭击,是有意导致人员伤亡的一种行为。恐怖分子常常会利用技术灾害中涉及的材料引起巨大伤亡、造成严重损失。
从成因上看,突发事件可以分为自然性突发事件和社会性突发事件;从危害性上看,可以划分为轻度危害、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的突发事件;从预测性上看,可以分为可预测的突发事件和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从可防可控性上看,可以分为可防可控的突发事件和不可防难控的突发事件;在城市区域上还可分为小城市、大中城市和特大城市突发事件等。
我国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规定,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指的是由于自然因素所引发的公共突发事件。当然,诱发自然灾害的原因并非绝对只有自然原因,特殊情况下人为因素也可能引发自然灾害,例如未熄灭的烟头引发的森林火灾;水库放水引发的地震等。《预案》规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更为具体。自然灾害具体包括水灾、旱灾、台风、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
2. 事故灾难
《预案》规定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与自然灾害不同,事故灾难在诱因上多具有人为因素,或者是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的结合。具体而言,我国的事故灾难包括:(1)安全生产事故,即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2)交通运输事故,包括铁路行车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海上突发事故、城市地铁事故等;(3)公共设施与设备事故,包括电网事故、通信事故、核电厂事故、互联网事故等;(4)环境,与生态事故,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等。
3. 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集中表现为对人类或者动物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害的各种疾病,其诱因可以是自然因素也可以是人为因素。
其中,重大传染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素。其中,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4. 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的诱因是人为因素,而且造成事件发生的人为因素在主观上多出于故意。当然,在不同性质的社会安全事件中,引发事件的人在主观恶性的程度上并不完全相同。对于恐怖袭击而言,袭击者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抱持着与政府、社会、人类相对抗的心理,以破坏整个社会秩序为目的。对于经济安全事件,如粮食危机、金融危机、能源危机而言,引发事件既可能有故意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投机炒作者,也可能包括不明真相的盲从者。
四. 突发事件原理
1. 动态演化原理——沙堆模型
沙堆模型中由外部加入沙粒,使沙堆形成一个开放的动力系统。在沙堆形成的过程中,会从非临界态转向临界态。在非临界态下遵守的是局部的动力学规则,在临界态下遵守的是整体动力学规则。
沙堆模型阐述了自组织临界性的现象。在一个空间有一些现成的沙堆,该空间的顶部有一个不断向下漏沙的沙栈。通常情况下一堆沙堆得太高时他会“沙崩”,顶部的沙将平均的流向这堆沙的四周,而这些流下来的沙又会影响其它本来稳定的沙,局倍会引起连锁反应,这种现象可称为“坍塌”。我们根据某一个沙崩影响沙粒的多少来定义一个沙崩的大小。当你不断的向这个“沙堆”加入沙粒取决于沙堆的状态和沙粒添加的位置,会不断地产生“沙崩”大小不停的演化。
沙堆模型在模拟具有自组织临界特征的系统时,可以产生一个长时间序列的崩塌数据,这个序列的数据是长程时间内的仿真结果。P. Bak提出过一个经典的沙堆模型,把沙堆落在台面上用一个2维的格子来代表,每个方格都有一个坐标(x,y),用Z(x,y)表示落在方格中的沙粒数量,每一粒沙子者是理想的立方体。随便选取一个格子,并把那个格子的高度Z增加1,从而有1粒沙子加到方格中,即Z(x,y)=Z(x,y)+1。一旦某个格子中高度Z超过了4,那么这个方格就会向附近的4个方格输送1粒沙子。因而当Z达到4的时候,那个方格的高度就会减少4。每一次倒塌记为一次崩塌,一个雪崩事故中可能有很多次崩塌,崩塌的次数记为故障规模。如果崩塌发生在台子边缘,则沙子滚落到台子外面,有
Z(x,y)=Z(x,y)- 4
Z(x±1,y)= Z(x±1,y)+1
Z(x,y±1)= Z(x,y±1)+1
沙堆最理想的临界态是所有格子中的高度都是3,但是这种情况不可能出现因为在这之前的大雪崩就使沙堆倒塌了。
沙堆模拟结果显示“崩塌”发生的大小与发生的次数也严格符合数学上的幂次率,如图1-3所示,“崩塌”的统计数据落在一条直线上。“崩塌”和地震的统计完全一样的,有着深刻的相似性。
2. Gutenberg-Richter定律
地震研究领域有一个很有名的实验现象叫做Gutenberg-Richter定律。这个定律描述了在某一个地区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不同大小的地震所发生的频率的规律。2002年,Bak统计了美国加州地区1984年到2000年间所发生地震大小的频率的规律。数据表明大地震很少、小地震很多。但超乎直觉的是,各种大小的地震,从震级为2的小地震到震级为7的大地震,发生的次数随着其大小按幂律下降。如果将这些地震的数据点画在横轴是震级大小,纵轴是次数的双对数图上,是一条直线。这是一个惊人的发现,因为地震大小每提高一个里氏级,其释放的能量增大约30倍。震级为2的地震与震级为7的地震释放的能量相差2千5百万倍,但能量相差如此之大的地震,其统计数据点都奇迹般的落在了Gutenberg-Richter定律所描述的直线上。
远不止地震,从自然系统到人造的系统,各种突发事件都呈现也了幂次律的关系,都遵守着沙堆理论。在沙堆动力学的背后,蕴藏着自组织临界性的思想:一个动力学系统会自身(不需要外部干涉、引导)会演化到临界状态,在这个状态,任何一个小的扰动,例如加一粒沙,所引起的后果是不相预测的。很可能引起一些小的沙崩,但如果恰好在适当的位置上,也会引发特大的沙崩。
因此,通过沙堆模型在突发事件上的应用,能够观察沙堆的整体特征,找到影响自组织临界性参数的因素和改变自组织临界特征的方法,并把这种反应方法应用到更广泛的领域中去。
五. 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照《预案》的规定,各类突发事件均分为四级,即: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而《突发事件应对法》则规定事件的分级仅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而将社会安全事件排除出去。之所以对社会安全事件的分类不作规定,原因在于目前通行的分类标准对于社会安全事件很难适用。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是该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在实践中一般体现为下列几项具体标准:
第一,死亡(或生命受到威胁)、失踪、重伤、中毒的人数。这是最常见的分级标准,其中最为常见的划分方法是: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为特别重大事件;死亡、失踪10 ~ 30人,或重伤、中毒50 ~ 100人为重大事件;死亡、失踪3 ~10人,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下为较大事件;死亡、失踪3人以下为一般事件。一般自然灾害、突发地质灾害、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铁路行车事故、城市地铁事故、森林火灾、突发环境事件等均适用这一分级标准。
对于部分特殊的突发事件,此类标准有所变通。例如,对于地震灾害,由于其破坏性较大,因此其分级标准高于一般突发事件:以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为特别重大,造成50 ~ 300人死亡(或失踪)为重大,造成20~50人死亡(或失踪)为较大,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为一般。
第二,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也是较为常见的分级标准之一,通常的划分方法是: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件;间接经济损失5000万~1亿元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1000万元的为重大事件;间接经济损失500 ~ 5000万元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500万元的为较大事件;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事件。突发地质灾害、突发环境事件等适用这一分级标准。
部分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更高。例如,铁路行车事故、城市地铁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以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为特别重大事件。另外,也有以其它方法表示经济损失以划分突发事件的,如直接经济损失占某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为特别重大地震。
第三,需转移、安置、疏散的人数。许多突发事件发生之后,需要对受灾人员进行转移、安置或疏散,因此,需转移、安置、疏散的人数也是突发事件的重要分级标准。对于这一标准,由于不同突发事件对附近居民的影响差异较大,因此不同事件的分级标准也很不统一。例如,一般自然灾害、铁路行车事故、城市地铁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以需要转移10万人为特别重大事件;突发环境事件以转移5万人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则以转移1000人为特别重大。
第四,其他特殊分级标准。由于各种突发事件的损害对象并不完全相同,因此许多突发事件并不完全适用上述分级标准,而适用自身特有的分级标准,或者在适用常用标准的同时以某些特有的分级标准为辅助。
当然,突发事件的四级划分法并不是绝对的,部分突发事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规定,可能采用其他分类方法。例如,森林火灾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响应;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一级、一级;核电厂事故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级;其他核设施事故一般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三级;等等。